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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自审”能还网约车公平环境?

发布时间:2017-06-20 分类:行业资讯

据调查,到目前为止,全国至少有91个城市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但是没有看到一家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国务院规定,政策出台前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各地网约车细则陆续落地以来,眼下不少城市已经度过了“缓冲期”,其中不乏一些地方放出狠话“不按新规来,重罚不封顶”,话里话外,明显是默认了当地细则精神“自动上位”,无须再经任何法定环节的确认,至于国务院去年文件中白纸黑字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直接“省”掉了,当真是霸气十足。这种无视,有可能是对国务院新规的全然不晓,有可能是不以为然,也有可能是“选择性忽略”。尤其对于最后一种情况,如果看到国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的初衷,转眼就被某些地方念歪经,化身为“行业保护性条款”,就知道,说某个城市不拿国家政策当回事儿,并非捕风捉影之谈。

关于“网约车细则”的地方立法,不排除“因地制宜”的地域考量,但要说这里面掺杂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乃至一些小群体分肥的“私货”,却也不是没有这样的操作空间。当这些借“行业稳定”“环保压力”“交通治理”来背书的时候,谁能辨得清?这就需要一个政策审查环节来把关。于是,国务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运而生了。

按照这一制度的执行标准,完全可以对网约车新政现行条款逐一批驳。比如,按照“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一条,各地纷纷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网约车存量,进行规模限制;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多数细则中对车辆属地和驾驶员户籍进行严格限定,不利于劳动力和载客服务的自由流通,造成了市场分割;按照“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条款,一些细则对轴距、排量乃至车龄的限制不仅抬高了运营者的投入成本,无形中也会将其转嫁到支付价格中,消费者再次成为冤大头。

根据以上“对标”比照,真要对各地网约车新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恐怕鲜有过关的了。但现在的问题是“91个城市没看到一家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要知道公平竞争审查可是一项法定制度。当然,即便某地执行了该制度,谁又能保证他不是走过场?因为,审查方式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对照标准自我审查”。在这里,“自我审查”是不是靠谱真得打个问号,如果真是牵扯到不得明言的地方利益,地方会行“断腕”之举吗?为了网约车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地方和部门在其中真的不会放水?

稳妥起见,自纠自查须配合以外力介入。一方面,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吸收社会的多元表达,倾听网约车所涉各利益主体的声音,不能由着政策制定部门自说自话,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另一方面,依据《垄断法》,相关司法部门应及时发力,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总之,以管控“网约车野蛮生长”名义诞生的网约车细则,万没有演化为“野蛮治理”的理由,对政策制定本身的管控,也是市场秩序和健康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