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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网约车实施细则公开征集意见 时间截止5月17日

发布时间:2017-05-04 分类:行业资讯

近日,记者从九江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获悉,《九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细则对网约车经营许可、运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车辆准入、驾驶员申请、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车辆: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1.6L或1.4T以上、轴距2650毫米以上

按照细则规定,网约车经营实施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许可制度。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许可有效期为4年。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1.6L或1.4T以上、轴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轴距不低于2550毫米;7座燃油乘用车排量不低于2.0L或1.8T、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

2.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3.安装嵌入式具有向公安部门发送应急报警信号和具有网约车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卫星定位等功能的车载终端装置;

4.《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时间至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时间未超过2年,且已在本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自有车辆。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驾驶员:3年以上驾驶经历等条件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须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本市户籍或有居住暂住证;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从事过巡游出租车服务的驾驶员诚信考核累计计分没有满20分记录。

设区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驾驶员资格条件核查、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需到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注册,方可上岗,注册有效期为3年。

价格: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细则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和残疾人无障碍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求网约车平台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通过网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明码标价,公开运价、计程计价方式、服务收费项目和质量承诺,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等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细则对网约车平台以及驾驶人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网约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即日起至5月17日市民可反馈意见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起止时间为5月3日至5月17日,市民如有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至九江市长虹北大道78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规信息处。反馈意见时请在信封或邮件中注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意见”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