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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约车新政正式落地 沪籍沪牌已确定

发布时间:2016-12-22 分类:行业资讯

2016年下半年最热门的话题都跟网约车息息相关,就在昨日(12月21日)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正式颁布。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并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

上海市同日颁布的《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

其中,《发展实施意见》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对经营权管理制度的完善、经营模式的转变、运价机制的形成、服务质量的考核,以及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范发展等提出了相关目标措施。《若干规定》 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等条件。《合乘实施意见》则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

据了解,上海交通委表示,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近期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地面公交、轨道交通等方面出台多项举措,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务能级,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同时,市交通管理部门还将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加大对本市巡游车和网约车市场的整治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服务违规和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市场营运秩序,确保行业服务质量。

上海网约车车辆条件

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文件修改情况

1、《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修改内容:

放宽网约车车辆条件。参照现行《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车辆轴距标准,现将“燃油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修改为“网约车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

适度放宽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考虑到已要求驾驶员具备本市户籍,因此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纳税相关条款

将原条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调整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修改经营服务相关条款

将原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平台“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2 、《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

修改“人车绑定”要求的表述。参照拥有本市非营业性小客车额度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将原条款“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调整为“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另外,将合乘成本分摊的条款修改为“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不作具体成本构成规定。同时,删除了“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