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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网约车被判违法,树立全球判决标杆性

发布时间:2017-07-25 分类:行业资讯

此前,因开网约车载客,广州司机蔡某于2016年4月被交委执法人员拦下。广州市交委将其行为定性为“非法营运”,处以3万元罚款。蔡某不服,将广州市交委诉至法院。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广州市交委撤销对蔡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是一个有着标杆意义的判决,明确了一个原则:运管部门将网约车作为“非法运营”处罚的决定,已经无效。运管部门今后不能再用这根“杀威棒”了。

老话说“胳膊拧不过大腿”,旧有的法律规范也不要想拧得过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把汽车当成马车来管,弄出“红旗法案”,终究会成为一个笑话。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面对尚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规范的新生事物,作为行政机关的广州市交委,可以从提供服务或者指引的角度,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经营。”“互联网+”的运用,改变了世界,产生了新的经营模式,它并不是对于过去的“复制”,不应该“老瓶装新酒”,将它拖回传统的模式中,这是削足适履,也是在扼杀新事物。行政、司法应该给予新兴业态适度的发展、“想象”空间。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里讲到了法律创新的三个路径:衡平、拟制和立法创新。出现了新状况,不能再机械适用旧有法律,而是先得想想有没变通、衡平的办法。

其实,谈网约车乃至共享经济,中国人应该有全球视野,甚至还应该有“全球自信”:不是我们要向外国学什么,而是外国应该向中国学习什么。众所周知,高铁、支付宝、网购和共享单车已经评为中国的“新四大发明”,其中3项跟互联网有关,中国人在这方面该有自信。以网约车来说,其实是动了之前根深蒂固的出租车行业的奶酪,乃至颠覆了这个行业。这个行业当然要“反扑挣扎”( 当然也可以中立地说成“再博弈”),中国如此,外国也如此。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分别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成为全球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国家层面的网约车规范,首次在国家层面认可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只有中国这个站在“互联网+”发动机上的巨人,才有这个魄力给网约车开出第一张合法身份证。

按中央授权地方开展改革试点的模式,广州、上海、北京等城市试点要达到的目标,不是像欧洲国家那样管死网约车,而是要找到一条和中国的现实将匹配的道路,处理好其权利义务的边界,对网约车公司的权利、司机的权利、乘客的权利、公共秩序以及既有出租车的权利作出微妙的平衡。

今年6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举了管理微信的例子,他要求政府部门对待各类新业态、新模式要有“包容审慎”的态度。如果真的“严格执法”“沿用老办法去管制”,不仅没有微信,也没有淘宝、支付宝、网约车……网购、电子支付都不是首先在中国出现的,却在中国大放异彩,说明中国的“互联网+”理念堪称全球最开放、最少受既得利益羁绊。从这个角度说,广州法院撤销运管部门对网约车作出的行政处罚,堪称全球性的开放的标杆性判决,走在历史进步的方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