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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模式适度管制我国的网约车行业

发布时间:2017-03-22 分类:行业资讯

关于网约车行业的规制问题,在世界上存在完全禁止与适度管制两种模式。例如,德国、法国、葡萄牙、巴西等国都禁止网约车行为,而我国与瑞士联邦均采取适度管制模式。在2016年7月,我国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在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将网约车管制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权下放到各省市。瑞士联邦参议院在2016年4月修改了传统的出租车管制法律,对于旅客出租车运输市场采取宽松化的管制措施,意图使传统的出租车企业能够降低自身管制成本,从而更好地与Uber  等网约车企业展开市场竞争。虽然德国等国禁止了网约车行为,但以消保组织为代表的这些国家的社会团体与公众对于禁止举措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行为一方面构成对于现有网约车企业的竞争歧视,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网约车

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益视角分析,网约车是我国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补充,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出行需求。网约车行业发展不但可以节约我国公共道路资源,促进共享经济发展,而且能够促进我国庞大汽车产能的有序消化。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竞争法视角分析,在我国旅客出租车运输市场,充分与多元的竞争才能使广大消费者获得质优价廉的运输服务。因此,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并且推动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之间的良性竞争,可以在旅客出租车运输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满足消费者多元需求,进而实现发展国民经济与保护社会公益的目标。

但在我国现有出租车行业管制法律法规框架下,网约车驾驶员与传统出租车驾驶员实际上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传统出租车驾驶员需要缴纳相关费用,承担管制成本,而网约车驾驶员却不需要承担这些费用成本,这导致传统出租车驾驶员被置于不公平竞争的境地,无法与竞争对手网约车驾驶员展开公平有效竞争。借鉴国外司法例可知,德国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曾作出关于Uber网约车行为违法的判决,其判决依据就是网约车行为违反了德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 《旅客运输法》; 按照该法院观点,由于网约车企业不需要负担传统出租车企业的相关费用与管制成本,因此它们对于传统出租车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 同时,由于网约私家车车主没有运输旅客资格证书,因而网约车行为违反了 《旅客运输法》。

基于上述,我国一方面应当在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前提下适度管制网约车行业,另一方面应当通过修订出租车行业管制法律法规的方式改变网约车企业(驾驶员)与传统出租车企业(驾驶员)之间存在的不公平竞争态势。从国际比较视野分析,瑞士联邦下属的日内瓦地区的立法例可为上海地区乃至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2016年,瑞士日内瓦地区议会修改 《出租车法》,将旅客出租车运输工具分为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两种类型,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依据该法规定,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驾驶员都必须参加资格考试,具有相应驾驶牌照。但该法区分了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各自营业领域,并在数量控制、年费收取与特殊权利方面作出区别规定。具体而言,传统出租车数量受到限制,其驾驶员需要缴纳年费等费用,但传统出租车驾驶员具有使用某些公交车专用车道的特殊权利,而且独自享有从道路旁接送旅客的权利。而网约车数量则不受限制,其驾驶员不需要缴纳年费等费用,但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将网约车称为“出租车”,也不得使用某些公交车专用车道,而且也不得从道路旁接送旅客。此外,该修订版法律还对于网络租车预约平台作出监管规定,这类平台既包括为传统出租车提供预约服务的平台,又包括为网约私家车提供预约服务的平台; 依照这部法律规定,网络租车预约平台必须在瑞士登记注册与设置办公地点,并且应当在瑞士缴税。

瑞士日内瓦地区修订版的 《出租车法》 体现了对于网约车行业适度管制与区分规制的精神。它一方面将网约车服务与传统出租车服务纳入同一竞争市场,希冀通过两者竞争方式推动旅客出租车运输服务的质量提升与价格优化,另一方面又采取区别规制的方式,对于网约车驾驶员与传统出租车驾驶员附加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消弭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状况。此外,它还确立了对于网络租车预约平台的系统监管机制。

在借鉴瑞士日内瓦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上海市在制定或修订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时,应当对于传统出租车服务与网约车服务进行区分规制; 在继续推行传统出租车行业数量管制与费用征收政策的前提下,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赋予传统出租车驾驶员在公交车道使用、特殊通行时段、路旁扬招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从而抵消传统出租车驾驶员由于数量管制与成本负担而处于的竞争劣势状态; 与此相对应,虽然网约车不受数量管制,并且其驾驶员负担较少管制成本费用,但这类驾驶员不得享有上述专有权利,因此其不会形成相对于传统出租车驾驶员的不公平竞争态势。此外,实施细则应当在登记注册、办公地点设置、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层面强化对于网络租车预约平台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