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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享停车”破解停车难是个好建议

发布时间:2018-11-09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胡建兵

“停车难、乱停车”无非是因车位短缺而造成的,这与物权法中有关“车位”的现行规定不无关系。相关人士近日建议,修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即明确车位产权归属于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不得销售,只能出租,盘活更多空置车位,让车位“流动”“共享”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题。

随着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停车难困扰着我国各大城市。在很多城市,停车难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大城市小汽车与停车位的比例约为1:0.8,中小城市约为1:0.5,保守估计我国停车位的缺口超过了5000万个。特别是在一些大型城市,停车难的问题更加突出。要解决这个问题,加强停车位的建设是当务之急,但如何更科学地利用好现有的停车位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显得十分必要,“共享停车”就是一个很好方式。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规划车位的产权归属可由双方自由约定,而业主担心未及时购买车位可能会导致无处停车,便购买了车位。这样一来,白天上班后车位空置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很多地方选择建设密集多层停车场来解决,这样确实增加了车位,但并不便利。为此,建议修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即明确车位产权归属于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不得销售,只能出租。通过“共享”,让空置车位盘活起来、让车位流动起来,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笔者以为,通过修改相关法律盘活更多空置车位确实是个不错的建议。如今共享经济范围很广,包括交通出行、房屋出租、物流快递、生活服务、技能、生产知识共享等,可谓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停车位“只租不售”并实现“共享”,一方面可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车库的利用率。毕竟小区居民白天大多出去上班了,大量车位空着。“共享停车”就是基于地理位置,通过互联网就近接入停车位。车位管理者可以对车位在应用管理软件上进行分时出租,这样既能方便他人停车,也能借此产生收益。

当然,这种“共享停车”模式也会增加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小区的频次,造成安全隐患。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停车位的归属,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不能让每个户主自主让停车位对外共享。另外,使用共享停车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坏、被盗等问题,责任归属、赔付等也要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总之,在停车难的背景下,停车位“共享”是一个不错的设想,但必须要由法律来助推。当然,最关键是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尽可能地在“停车”共享的过程中减少摩擦和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小区居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