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趋势研究/深圳七部门联合发文推进PPP模式破解车位供需失衡难题

深圳七部门联合发文推进PPP模式破解车位供需失衡难题

发布时间:2017-10-13 分类:趋势研究



位于罗湖区的一座6层立体停车场,远远看去,犹如一艘“花样邮轮”,蔚为壮观。

未来3年新增40万个停车位

深圳新闻网讯 300多万辆汽车,却仅有190万个车位,巨大的停车缺口一直困扰着深圳车主,违停现象也屡见不鲜。为解决这一城市管理难题,近日,深圳市发改委、规土委、交通运输委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作为国家城市停车场建设第一批试点示范城市之一,深圳将重点在停车信息平台建设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停车设施建设上进行试点,从用地保障、简化审批、投融资模式、智能化、标准体系等创新模式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推动停车产业链发展。

据悉,截至2020年,全市预计新增40万(含配建类35万)个以上停车位,停车产业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实现全市停车数据联网和动态信息发布,率先构建国内首个城市级智慧停车体系,培育一批国内行业领军企业。

现状:居住类停车位缺口总量达176.5万个

据悉,去年底,深圳市发改委启动了对本市停车资源的摸底调研,于今年4月汇总成《深圳停车大调查工作报告》,并将以此为依据开展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形成市、区两级项目库。这份“家底”显示,目前深圳全市停车场总量10279个(含小汽车停车场、公交类停车场、货车类停车场);全市小汽车划线泊位约191.6万个(交警登记在册的停车位约110万个),其中规划实施泊位164.5万个,新增合理泊位27.1万个。这与全市小汽车保有量318万辆相比,存在较大缺口。

从结构上看,以居住类为主的刚性停车供给整体不足。全市居住类及含有居住属性的混合物业停车场共5203处,约占全市停车场总量的37%;停车泊位约为135.5万个。按刚性停车需求设施供给标准(停车泊位∶小汽车保有量=1∶1),居住类和含有居住属性混合物业的停车泊位总数应达到312万个,相差176.5万个。

而从停车场的空间分布看,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的划线泊位数较多,均超过30万个;福田、罗湖、南山密度较大,分别为每平方公里0.56万、0.43万、0.34万个,宝安、龙岗及其他各区泊位密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同时,从设施配置看,停车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充电桩等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全市仍有1575处停车场采用人工填单进行计费,占总数的24.48%;仅有7.2%的小汽车停车场建有停车诱导系统;已安装有充电桩的停车场有1542处,占总数的15.89%,充电桩泊位现有19686个。

到2020年底:全市新增40万个以上停车位

针对现状,深圳7个部门于10月11日联合下发了《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重点在用地保障、简化审批、投融资模式、智慧停车、装备发展、标准体系等政策领域系统突破,打造覆盖全市、集多种功能与服务于一体的智慧停车云平台,实现增量精准供给。

按照差异化供给、用者自付的原则,深圳将构建以配建停车位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位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开放高效的停车位供给体系。按照立足高端、自主创新的原则,构建智慧停车服务和先进停车装备双轮驱动的现代停车产业体系。据介绍,深圳将从城市更新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对老旧小区、医院等公共建筑进行挖潜改造,公共绿地学校操场进行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建立车位错时共享机制等4个手段,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新增40万个以上停车位,其中机械式立体车位及其他类5万个。每个区的建设任务从1000至9000个不等。

名词解释

PPP模式

PPP模式,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亮点1

公共停车位建设引入PPP模式

面对城市巨大的车位建设缺口,引入社会资金显得尤为重要。《意见》指出,深圳今年将试点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领域引入PPP模式,出台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停车场(库)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目前按照PPP模式制定了停车设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总体方案,今年将推进石岩街道3个立体停车库试点项目建设,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探索经验。”

《意见》称:“深圳将根据国家要求,建议市级布局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和公交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优先采用PPP模式并向社会公开推介。区级布局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各区(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推广采用PPP模式,促进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将通过投资补助为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提供支持,按照深圳目前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考虑10年的投资回收期,将提供不高于40%设备采购额度的补助标准。

深圳市都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薛博告诉记者,投建地下或立体停车场这块蛋糕吃起来并不容易。以一线城市为例,一般200个车位的成本通常高达千万元。即便按照每小时10元的收费标准,收回成本的周期依然过长。他认为,一旦放开市场准入,停车场实现盈利是必然的,“因为大量的需求就在那里,停车场的效益问题可以通过优质的价格和服务解决。”

对此,《意见》明晰了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机械式停车设施给予不高于40%设备采购额度的投资补助;利用公共设施建设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商业面积等,以保障投资的经济性。项目法人在取得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后,可按相关规定将其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项目设置洗车、保养、汽配销售等增值服务功能。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停车设施项目,允许设置广告设施。

亮点2

筹备成立停车产业化联盟

“鉴于停车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公益工程和产品,同时考虑智慧停车云平台涉及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等敏感问题,需要一个具有社会责任且为公众所认可的牵头实施主体。”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过去,虽然国家一直有政策鼓励推广使用PPP模式建设运营停车设施,然而落实到地方,却常常因没有明确投融资的主体,导致项目无法推进。

为此,此次《意见》明确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代表市政府统筹停车设施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目前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已设立专业化停车发展公司,推动停车产业化发展及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并正在筹备成立深圳停车产业化联盟。

记者了解到,深圳将支持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包括国有企业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医院、商场周边、学校操场等地建设立体或地下公共停车场。鼓励社会资金采用PPP等方式投资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地下空间),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亮点3

搭建全市统一智慧停车云平台

在此次出台的《意见》中,特别提出要让停车和互联网相结合,像停车查询、预定车位、自动计费支付等智能停车方式,被认为是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意见》提出深圳将建设智慧停车云平台系统,制定发布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云平台技术标准体系,通过市场、行政、法律等手段将全市各类停车设施分批统一接入智慧停车云平台,推动行政管理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市停车信息全面联网。此外,开展停车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培育发展停车行业新业态新模式,构建开放共享、创新活跃的城市级停车大数据产业,按季度发布停车运行指数,按年度发布停车产业发展报告。

与此同时,通过试点项目示范,加快停车场智慧化标准化改造工作进程,引导停车设施经营企业采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室内导航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推动停车与互联网深度融合。鼓励个人、企业、单位等停车位资源错时共享使用,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

此外,依托智慧停车云平台,精准分析全市实际停车供需情况和停车资源使用情况,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为优化调整停车收费分区等相关停车调控政策提供决策依据。针对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开展停车综合治理,规范停车秩序。

亮点4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建设效率

在我国,私营停车场之所以发展缓慢,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物权法》,地下停车场缓坡区、地面建设红线范围外的自设车位、机械设施空间、首层架空层产权归属不清,大大限制了民间资本投资停车场的热情。此外,私营停车场建设还存在停车场用地缺少、审批程序繁琐、融资困难等诸多问题。此外,深圳土地紧约束,可新增用于停车设施建设的土地稀缺,落实用地难度大。

对此,此次《意见》明确表示,深圳将降低各类用地使用门槛,支持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包括国有企业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医院、商场周边、学校操场等地建设立体或地下公共停车场。鼓励社会资金采用PPP等方式投资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地下空间),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其中公园绿地在新增规划用地稀缺的情况下,利用公园建设停车设施可作为保障用地供给的重要途径;广场、学校、公交场站等将增强用地复合利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在室外空地建设,无须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涉及限制建设用地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允许用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不受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限制,并可通过租赁、进入三资交易平台取得使用权;新建项目地下空间鼓励相邻新建项目及周边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等的地下空间集中连片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增加停车设施供给。

在审批流程方面,将分阶段、分类明晰流程简化审批。其中医院、学校、广场、景区、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设施,无须调整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容积率;公园绿地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按法定图则简化调整程序办理;居住小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增建立体停车设施且不突破“深标”配建指标上限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