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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约车暂行办法细则

发布时间:2017-01-03 分类:交通百科

经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六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公布施行。与北上广相比,深圳的网约车管理办法具有显著特点:网约车车辆与出租车一样,今后将逐步实现纯电动化;对网约车司机,除了要求有深圳户籍或居住证外,还得是拿证3年以上的老司机。

深圳网约车暂行办法细则

较征求意见稿有五大修改:

一是为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坚决依法制止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或收益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

二是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做了相应调整,包括明确了网约车2020年以后将纯电动化;

三、考虑到网约车行业平稳过渡和存量网约车的实际情况,将存量网约车过渡性安排的政策时间由原征求意见稿中的2年延长为3年。

四、从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了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等情形下可以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五、为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管,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包括3种退出经营情形:一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二是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三是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

关于车辆:

现有网约车设3年过渡期 新登记燃油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

正式发布的深圳市网约车管理办法规定,深圳网约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型方面:

1.纯电动小汽车:轴距为2650毫米以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2.燃油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2020年12月31日。

3.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2020年12月31日。

现有网约车的过渡性安排:

2016年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车型为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小汽车或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动力小汽车,可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对个人所有车辆的特别规定:

1.先取得从业资格,即车辆所有人在办理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前,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一人限一车,即车辆所有人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3.自驾自车,即车辆所有人应当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关于司机:

须有户籍或居住证 驾龄3年以上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要求,《暂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基本没有改动。

《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现有网约车驾驶员的过渡性安排:2016年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尚未取得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驾驶员,也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关于网约车平台:

平台服务器须设在中国内地

《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合乘车:

每辆车每天提供合乘不超3次

本市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合乘平台,应在提供信息服务2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合乘出行提供者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分摊出行成本的,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单次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红色出租小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总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合乘出行提供者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在本市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车辆提供合乘出行。

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同一车辆每天不得超过3次。

关于出租车:

加快推进红的、绿的“一体化” 偏远地区通过政府购买保障出租车服务

《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包括8个方面共计29项改革措施。重点内容包括:

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质押。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准予延期的,不再收取有偿使用费。

改革运力调整机制。建立出租汽车运力定期评估及动态调整机制。巡游车运价由政府定价逐步向政府指导价过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先行调整“绿的”运价,适时允许“绿的”夜间载客进入原特区内地区,逐步统一“红的、绿的”运价、运营区域、运营标识、运营设施等,实现“红的、绿的”一体化。

优化重点、偏远区域巡游车服务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交通枢纽、口岸等重点区域、偏远区域及无障碍巡游车服务保障。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稳步推进国有巡游车企业整合重组,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