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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发布,道路临时停车不缴费可罚款200元

发布时间:2018-04-25 分类:行业资讯

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该条例于2017年12月通过广州市人大审议,2018年3月,经广东省人大批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路外、路内、立体停车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智能化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具体如下:

一、交通行政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也就说确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委)负责全市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包括路内、路外,都交给交委负责。

与信息化相关的内容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接上传相关停车数据。

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智能化管理;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道路临时)泊位信息和收费标准;提供(道路临时泊位)电子收费方式,按照规定标准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并出具收费专用票据;

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公安、交警

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享违法车辆有关信息。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停车场的消防监督和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等工作。

三、区级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智能停车引导系统,发布停车引导信息,并负责停车引导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停车场建设运营方

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五、停车场建设运营方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注:《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九条中规定,停车场等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应当安装而不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上传停车信息数据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