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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网约车超范围运营最高罚3万元

发布时间:2017-08-03 分类:行业资讯

出租车行业改革,网约车纳入规范管理,我省启动《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修订草案)》的制定工作。8月2日,记者从省运管局获悉,《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就相关草案提出相关意见,征求意见期截止到本月底。

【客运班线】要严格实名售票及查验

省际、市际班线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

鼓励应用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售票,逐步与铁路、民航、水运等售票系统对接,推进联程联运和一票制服务。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的线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核,且班线的起讫点设置客运站或者临时发车点的,可以开通农村客运班线。

推进农村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运营。

采取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班线,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同意后,符合要求的可以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电)车。

对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的,其站点设置、车辆配置、财政补贴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客运】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期限五至十年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需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和公示,确定符合条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延伸线路跨行政区域的,经线路起点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与途经地和目的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同意后,由线路起点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期限为五年至十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

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因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相应补贴、补偿,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出租车客运】须保证网约车线上线下人车一致

网约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客运经营者应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动态监控,保证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依法采集、保存、使用网络数据。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按照经互联网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巡游车或者网约车客运经营者超越核定经营范围运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驾驶培训】未使用规范培训计时系统要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书面的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方式和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场地进行驾驶培训,用于教学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并按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

培训结束应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国家统一式样的培训结业证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确保培训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系统如实记录、存储、上传培训信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不符合条件的场地进行驾驶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