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江西网约车巡游车超范围经营 最高罚3万

江西网约车巡游车超范围经营 最高罚3万

发布时间:2017-04-22 分类:行业资讯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正在进行审核修改。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于近期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这次立法听证会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交优先有何建议;对巡游车、网约车经营的规定有何意见和建议;对当前我省客运转型升级、农村客运发展、简政放权方面有何建议;对客货运场站、维修、驾培等行业简政放权方面有何建议。

听证会将邀请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参加,同时,社会关心道路运输工作的人士也可报名参加,省政府法制办将从报名者中邀请10名人员参加会议。报名时间为4月19日至25日。

从事道路运输

应取得经营许可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条例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取得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从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技术和维护档案,并至少保存二年。不得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省际市际道路班线

实名售票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方面,省际、市际道路班线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公安部门应当对旅客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

鼓励应用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售票,并逐步与铁路、民航、水运等售票系统对接,推进联程联运和一票制服务。

班线、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超过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载客或违反规定载货的;强迫旅客乘车、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甩客、敲诈旅客的;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运输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需要更换其他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加收费用的;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共汽电车站点

不得有偿冠名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方面,条例提出,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的设置,按照安全通畅、换乘方便、布局合理和普遍服务的原则,征求公众意见和调研论证后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的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名胜古迹、重要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确定,不得有偿冠名。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电车线路,实现公共汽电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巡游车网约车不得超范围运营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方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资格许可、车辆经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巡游车和网约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

巡游车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网约车的使用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强制报废。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上下乘客。支持发展巡游车电召服务,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巡游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等巡游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网约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公布收费标准

条例提出,从事客运站、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维修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监督投诉电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布的工时定额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虚报维修项目和费用。

机动车维修实行记录制度,鼓励实现维修记录的电子数据化并建立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机动车维修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无偿返修。

驾校不得减少培训项目或学时

条例提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书面的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方式和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不得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国家统一样式的培训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减少培训项目或者学时,不得伪造或者篡改培训系统数据,不得违规颁发培训结业证书。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培训的学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考试申请。

巡游车网约车超范围经营最高罚3万

条例提出,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包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巡游车或网约车客运经营者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记录培训学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或者学时、伪造或者篡改培训管理系统数据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