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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租赁方案

发布时间:2016-12-12 分类:交通百科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迅速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驾驶技能广泛普及,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汽车租赁需求将十分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与国际上汽车租赁业发达地区相比,我国汽车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后、经营行为不规范、品牌化发展不足、网络化程度低、技术力量薄弱等,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制约了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以下浅析目前汽车金融租赁方案。

汽车金融租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融资租赁,另一类是经营租赁,即有“融资”与“融物”之分。两者的区别是:

(1)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利用汽车租赁的主要目的,取得汽车的暂时使用权,而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主要通过融资达到融物的目的,即最后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2)在经营租赁形式下,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行为,而融资租赁形式下,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3方的责任。

(3)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别于经营租赁,这些变化包括汽车租赁的选择方式、维修保养、合同的不可延续性等等。

(4)在经营租赁形式下,承租人对租赁汽车有退收或拒收两种选择,而在融资租赁条件下,承租人取得所有权。

(5)经营租赁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通常小于汽车的购买成本。而在融资租赁形式下,承租人付出的租金总额大于汽车的购买成本。因此,融资租赁在金融中的作用比经营租赁重要、突出。

汽车融资租赁在汽车厂家和消费者之间架起桥梁,让消费者先取得汽车的使用权,然后每月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后一般要购买设备的所有权。作为一种买卖与租赁相结合的汽车融资方式,汽车融资租赁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属于汽车融资范畴,只是一般的汽车租赁。这些条件包括:

(1)消费者需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租金(汽车使用补偿费)。

(2)假如消费者支付的费用(租金及相应赋税)已经相当或者超过汽车本身的价值,依照汽车租赁合同,消费者有权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3)假如消费者在租期届满时所付租金总额尚未超过汽车价值,消费者此时享有选择权,对租期届满后的汽车有下列处理方式:在补足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相应余额后成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假如汽车现值高于约定的余额,消费者可以出卖所租汽车,向零售商偿还该余额,保留差价从中获利;将该汽车返还给出租人。

(4)在租赁届满时,消费者欲购买所租汽车,不必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清尾款。但严格地说,融资租赁方式和上述分期付款的汽车零售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别。该法案规定的汽车分期付款的零售方式,实质上是附条件买卖。销售商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其实是债权人为实现保护自己债权而设定的一种担保,但是,合同的目的仍在于转移汽车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则不同,它是买卖与租赁的结合,消费者最终是否成为所租汽车的所有权人,选择权在消费者。

与贷款买车相比,融资租赁有优势。对于承租人来说,“先租后买”方式比较灵活。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选择权,决定是否购买所租汽车。消费者如不想购买所租车辆,则可将该车返还汽车出租方;如想购买所租车辆,消费者付清租赁合同上确定的折旧价(亦称尾款)即可。对于承租人来说,如采用租赁方式,承租人不必担心汽车被转卖,因为汽车的所有权归属对承租人并不重要;而对于采用传统分期付款购车的买车人来说,假如在其未付清余款之前,销售商将汽车转卖,买车人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融资租赁是汽车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体系比较完善,消费者可以先在一个城市向全国性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在另一个城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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