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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尚未大规模发展 问题已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2017-06-01 分类:趋势研究

近年来,交通领域出现了多种共享出行服务,比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此前,交通言究社曾推出“关注共享单车”系列专题(后台回复“共享单车”即可获取),从发展现状、管理对策等方面对共享单车进行了探讨。那么,同为共享经济的“共享汽车”目前发展情况如何?它会对现有城市交通及交通管理带来什么样的挑战?请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相关研究。

共享汽车自2016年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发展情况如何?

共享汽车是一种以会员制为基础的按需、自助、按次付费的短期汽车租赁服务。注册会员需要支付押金并上传身份证、驾驶证等信息,车辆一般由汽车共享公司提供,以微型电动车为主,按租赁时间和里程支付使用费用,车辆预定、取还、费用结算均通过手机终端自助式完成。

☞ 目前主要在一二线城市发展。

共享汽车主要在一二线城市,尤其是小客车限行限购的一线城市迅速发展,同时在宁波、东莞等专用停车位和充电桩等基础建设较为完善的城市也相继出现。

☞ 进入该领域企业多,但投放车辆少。

由于该市场尚处于培育期,加之汽车投放成本高、资金回笼慢,企业目前都在亏损运营,因此投放车辆少。多数企业投入一定数量车辆是为了掌握未来竞争先机,待市场及政策成熟、盈利预期明朗后,才会加大车辆投放量。

☞ 各主要城市纷纷出台文件鼓励共享汽车发展。

先前北京、上海等地市政府均在相关文件中,提出鼓励引导新能源小客车分时租赁发展,并设定了具体的发展规模目标。

共享汽车满足了部分市民驾车出行需求,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 共享汽车政策整体规划不足。

有些地方虽然出台了鼓励共享汽车发展的政策措施,但未明确共享汽车在城市交通出行体系中的定位,以及与公共交通、出租车和自行车的衔接机制,缺乏整体规划的盲目发展可能会对既有城市交通秩序和出租车行业造成潜在不利影响。

☞ 共享汽车规范制度缺失。

共享汽车的企业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投放车辆数量、使用性质和技术条件等管理事项,还未从制度上加以明确细化。部分地方参照汽车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对共享汽车企业实行许可管理,但也仅限于对投放车辆数量的控制,无法有效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这可能会对城市交通秩序、畅通和出租车等行业造成潜在不利影响。

☞ 部分“共享汽车”冲淡了限行限购等措施的效果。

由于共享汽车尚未形成规模、使用量少,部分企业为减少亏损,将共享车辆以半年甚至一年以上为周期长租给消费者。此类车辆已与私家车无异,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小客车限行限购政策的效果。

☞ 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罚难。

共享汽车驾驶人往往存在拖延、拒绝接受交通罚款或记分的情况,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运营。因此共享汽车企业通过“黄牛”处理交通违法处罚的情况较为突出,而实际违法驾驶人未得到应有的处罚和教育。

☞ 诈骗租赁等问题时有发生。

部分不法分子在租赁共享汽车后,通过屏蔽或拆除随车定位装置,使车辆无法被定位或追踪,之后将车辆改造销赃。由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常具有跨地域、专业化和集团化等特点,因此取证和侦破难度较大。部分地方将此类案件视为“民事经济纠纷”交由法院处理,导致实际追查打击力度更弱,更加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为了避免共享汽车对未来城市交通造成不利影响,我们能做些什么?

☞ 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健全制度、加强执法。

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框架下统筹发展共享汽车。包括:

明确共享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在公交优先理念和公共交通系统完善的基础上,适度发展共享汽车,确保共享汽车发展有序可控,符合城市出行需求和交通容量限制。

在规划设置停车位、服务点和运行区域时,应与城市其他出行方式有机衔接,使其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非机动车等出行方式协调发展。

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重点包括停车位和充电桩的规划、建设和共享利用。

实行小客车限行限购措施的一线城市应谨慎发展共享汽车。此类城市交通拥堵情况严重,且群众对小客车出行的需求高,如果管控不当,共享汽车可能会迅猛发展,对城市交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建立健全共享汽车行业管理制度。包括:

明确车辆和驾驶行为的属性(营运或非营运),为后续道路交通管理奠定基础。

建立共享汽车企业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明确企业管理责任,推进行业诚信制度建设。

加强行业监管,重点对履行实名制查验、落实管理责任、提升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监督,同时可引导企业成立共享汽车行业协会,鼓励行业自治自律。

推动共享汽车规模化、网络化、集约化发展,推动车辆统一调度和停车位、充电桩等基础资源的共享互通,防止碎片化投放使用对交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加强针对共享汽车特殊问题的针对性执法。包括:

针对共享汽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突出等问题,加强针对性执法。

针对共享汽车车辆多、驾驶人更换频繁,需要频繁查询交通违法的特点,建议为企业查询自有车辆交通违法情况提供便利。

针对共享汽车违法记分难以处理问题,建议研究解决办法、创新记分管理手段,防止变相“黄牛消分”,确保交通违法驾驶人接受应有的处罚和教育。

研究明确租赁合同经济纠纷及诈骗租赁汽车的政策界限和具体认定程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严厉打击诈骗租赁汽车等犯罪行为。

☞ 企业:落实安全责任。

落实实名制:做好消费者实名认证和驾驶资质审核工作,对身份、资质不明的,拒绝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监督违法行为:监测并约束驾驶人违法违规情况,必要时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大数据分析,智能组织调配车辆,动态优化车辆布局,实现不同时间、不同区域间的车辆供需平衡,减缓对交通拥堵的影响,满足用户需求。同时提升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共享汽车积极作用,促进共享资源高效利用,提高居民出行便利程度。

(文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车辆安全研究室)